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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有了基本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25 新闻来源:玉环凯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2008年国家大部制改革,交通运输部增加了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指导职能。2011年,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汽车租赁是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并要求地方加快立法,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据凯罗节气门体悉,修订草案对汽车租赁业务提出了具体管理细则。例如,汽车租赁经营者要有二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并且保险手续齐备,有经营场地和管理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等。

      就经营管理而言,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能沿途揽租。承租人承租车辆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经营者也不得用自有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随着城市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大,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日益增多,行业投诉突出。

      对此,修订草案针对目前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普遍存在的、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增加了行为规范。

      例如,修订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统一标志,在核定场所开展培训,不得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5000元到2万元罚款,并停止招生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

       教练员不得收受学员财物、酒后教学等,违反者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教练员证。要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和教练车标志卡,违反者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现象:市民闲置的私家车租借给汽车租赁公司赚取一定的租赁费用,汽车租赁公司再转租给客户,这样汽车租赁公司可节约一笔购车费。

  凯罗节气门体认为,修订草案新增了汽车租赁的内容,确立我市汽车租赁管理的基本制度。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向承租人提供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上道路行驶的条件。另外,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处罚:若违反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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